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时,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的情况,应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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