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移交人丢失原始单据时,接手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了,接手人应当联系原开具单位,并要求他们提供一个盖有公章的证明。这个证明应包括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详细信息。在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这个证明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品。
然而,有时候可能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证明。例如,火车、轮船或飞机票等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接手人需要当事人详细描述原始凭证的情况。然后,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会审批并批准这些情况,以代替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经办单位或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所获取或填写的会计凭证。它用于记录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原始凭证是会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至关重要。
因此,当移交人丢失原始单据时,接手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处理。通过取得原开具单位的证明或详细情况的描述,并在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下,可以替代原始凭证的使用。这样可以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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