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没有收回,直接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借方记入“委托加工物资”,贷方记入“原材料等”。
支付加工费时,借方记入“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等”。
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时,借方记入“委托加工物资”,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等”。
直接对外出售时,借方记入“应收账款等”,贷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应结转销售成本时,借方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贷方记入“委托加工物资”。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