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地持有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代币发行。案件中,某农业发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S公司)协助发行代币并支付30万元服务费,但代币未如期发行。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为非法公开融资,协议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判令S公司返还25万元。
法院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易涉嫌非法发售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相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提醒企业和个人谨慎对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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