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消息,9 月 13 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商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以「虚拟货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 10 月,某县城内举行了一场有关投资的讲座,宣讲内容是在某平台购买虚拟货币 U 币。陈某认为该投资可以随进随出,在案外人张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银行账号后,陈某向王某的账户转账 7 万余元,由王某购买了 1 万枚 U 币。
张某在陈某的手机上安装了某交易软件,王某将 1 万枚 U 币转入陈某的账户。但后来打开该软件后显示资产数据为零。陈某认为王某取得 7 万余元系不当得利,损害了自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 7 万余元购币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本案案由,陈某主张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陈某向王某转账是基于陈某的正确的意思表示,并非王某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故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系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代为购买 U 币引发的纠纷,故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本案中的 U 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 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某受讲座内容影响将款项转入王某账户用于购买 U 币,王某购买 U 币后存入陈某在某平台的账户,双方之间形成内容为代为买入 U 币的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陈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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