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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虚拟货币政策的简单介绍

发布时间:2022-12-14 02: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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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长关于"虚拟货币"答记者问

央行其实很早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作为上一代的货币,纸币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范围内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都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以区块链为支持的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中央银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央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的影响

关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不断推进将带来的影响,今年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相关人士讨论。姚前在3月份发表的《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影响》、《央行数字货币:对货币体系的优化及其发行设计》两篇文章中,王信在7月份的研讨会上均有相关表述。互链脉搏将他们提出的影响,整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支付体系

姚前指出,在支付方面,央行数字货币为银行间支付清算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引入央行数字货币之后,央行无需坚持传统模式,即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央行提供价值担保。基于央行数字货币,支付无需依赖第三方服务,从而扩大了现有法定货币的支付网络。央行数字货币克服了纸币的缺陷:通过收取管理费,可以实现非常规货币政策的负利率目标;基于可追踪性,能够进行反洗钱、反逃税等;发行、交易、贮藏的成本大大降低。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狄刚在其文章《数字货币辨析》中,有提到“支付即结算”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显著特征,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可控匿名的点对点交易,具备了先进高效、便捷、货款即时两清的优势,信息流、资金流天生合一,无需后台异步清算、结算与对账,通过加密签名转换即可实现前台点对点价值转移和隐私保护。

二、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

王信提到,央行货币的数字化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成为一种计息资产,满足持有者对安全资产的储备需求,也可成为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还可成为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姚前也指出,基于合理的机制设计,央行数字货币不仅对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中性”,而且可成为一种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时间依存、部门依存、贷款利率依存和经济状态依存四大特性。因此,央行能够减少货币政策传导的时滞,防止货币流通在实体经济之外,提高基准利率对贷款利率影响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进行逆周期调控。

三、保持金融稳定

姚前在文章《央行数字货币:对货币体系的优化及其发型设计》中指出,央行数字货币在金融稳定方面,可以通过增加银行存款向央行数字货币转化的摩擦和成本,避免 “狭义银行” 影响。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载体,以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形式储存,使用范围有限的虚拟货币。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货币炒作乱象。比如虚拟货币奖励乱象,通过主播将虚拟货币变现的隐秘赌博模式,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公然设计虚拟货币反向兑换法定货币的端口。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此次网信办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就是为了保护网友们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虚拟货币,也为网络犯罪活动所利用。此次整治行动,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犯罪的重视。互联网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我国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但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利用虚拟货币绕开国家的监管,骗取人们的钱财。这种现象若不加以遏制,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最终也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而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还未有相关的法律对该领域的监管。这意味着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加强数据安全,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网信办集中整治炒币乱象不仅进一步整治了网络环境,优化网络环境,而且还进一步打压了虚拟货币引发的金融犯罪的发展。通过加强监管,我们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小编呼吁所有用户和全社会共同举报,共同打击网络世界,共同净化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每一天。

发改委再度部署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哪些严重的危害?

国家发改委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通报1-10月发用电、投资项目审批情况,并就能否确保粮食供应储备、煤炭供应是否有保障、天然气供需情况如何等近期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在本次发布会上,发改委还明确阐述了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并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来看发布会重点内容:

1、1-10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发电671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0%;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2.2%。10月份,全国发电量6393亿千瓦时。其中,火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同比分别增长5.2%、16.9%、23.5%、0.4%,水电同比下降11.9%。

2、粮食生产总体向好,粮食储备供应总量充足。发改委将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3、当前煤炭产量较快增加、电厂存煤持续提升、煤炭期现货价格大幅回落。发改委明确,随着全国煤炭产量和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电厂供煤、存煤和港口煤炭场存煤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今冬明春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够得到可靠保障。

4、发改委指出,受当前全球天然气供需形势紧张、气价暴涨影响,今年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高峰时段部分区域供需矛盾可能较为突出。

5、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财政金融、碳汇能力、统计核算和督查考核等支撑政策。

6、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

7、发改委将不断加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至贷款投放的传导途径,更好满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2022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如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向清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禁止打着高科技新基建等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也与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推动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

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就买卖“矿机”、“挖矿”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矿机”行为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向清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通过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劝导挖矿者放弃“矿机”,不再充当“矿工”,全面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从而加快引导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并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昱成建议,结合业界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将“挖矿”程序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回连全流程进行全程监测,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纵深联动防御,保障人民利益。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政策是什么?

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1)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将泰达币即usdt划入虚拟货币的范畴,同时指明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可见,即便是只为虚拟货币做“定价服务”也被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从而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

(3)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与“定价服务”相同,《通知》也明确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肯定了违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6)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可见,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加密资产等名词已经成为“敏感词汇”。

(7)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知》将相关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重心逐渐向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均会有所变化,据此,飒姐认为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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