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案说法 | 餐厅给拉客人员回扣是否违法?法院这样判
外出旅行时,游客常常乐于接受对地方风土人情、景点美食颇为熟悉的当地人推荐,这使得一些不法商家打起了歪主意。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涉“拉客”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明确对餐厅利用“拉客妹”带客消费行为说不。
三亚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由“拉客妹”带客上门消费,给付“拉客妹”一定比例回扣的经营方式。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海鲜加工费的60%,支付方式为消费后隔几日通过微信扫码或者现金支付。三亚市执法局以某餐饮店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某餐饮店10万元罚款。某餐饮店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店仍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处罚决定畸重为由,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自贸港知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餐饮店通过给予拉客人员提成的方式招揽客源,相应提成不计入经营账册,属于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损害了三亚市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损害了游客合法权益,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亚市执法局对某餐饮店罚款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自贸港知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自贸港知产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遵循商业道德,不能实施“拉客”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制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依法依规支持行政机关整治三亚市海鲜餐饮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了游客等消费主体合法权益,以法治守护市场公平。(林文泉)
责任编辑: 小云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