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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诊所被处罚款一千元

发布时间:2024-09-10 19:18:38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手术室2”的治疗台上摆放有正在使用的2瓶利尔康3%过氧化氢消毒液、1瓶利尔康碘伏消毒液和1瓶简芙清75%医用酒精。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查实,该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年度内首次出现此问题,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 王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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