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月下旬,安徽合肥、池州等地多家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处罚。这事在社交媒体被简述为“餐馆‘拍黄瓜’被罚5000元”。
列入处罚对象的当然不是“拍黄瓜”,而是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安徽当地媒体援引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行政处罚文书显示,X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这宗个案仍颠覆了不少网友对处罚的朴素认知。一是违法所得仅15元,但处罚高达5000元,超过违法所得的333倍,是否过了?二是鉴于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整改,叠加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初次违法这三项从轻情节,才从轻处罚5000元。如果没有从轻正常执罚,岂非更高?三是出售拍黄瓜的店家比比皆是,未办理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现象也较普遍。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要从《食品安全法》和各地实施条例上,为这些个案寻找处罚依据并不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上看,店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却售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并不冤。几年前也曾有类似的“拍黄瓜”案,因被罚1万元而引发热议。其中一些个案,还是在消费者的反复投诉下,市场监管部门“被迫”为之。这次发生在安徽的几宗个案,又有疑似“职业举报人”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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