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