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女孩手机丢失被大妈捡到,电话中答应给600元未果后大哭

发布时间:2022-08-29 16:21:37

四川成都。一名女孩发现手机丢失,便用其他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号打电话,很快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位大妈,表示可以归还,但是需要600元好处费。不料。当双方见面后,女子只甩给大妈100块钱。

在最初的电话沟通中,女孩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她给100元的好处费。大妈的意思是归还没问题,但100块钱不够,后来女孩询问大妈要多少,大妈称要600块钱。女孩怕大妈不送过来,就在电话中答应了600元的好处费,可两人见面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

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沟通了几句,女孩从包里拿出100块钱甩给大妈,然后说:“这100块钱是赏给你的”。不过大妈不接受,表示对方打了好几个电话过来,说了600块钱她才归还的,如果不是自己捡到了,对方又要到哪里去找。

两人在路边的争吵声,很快就引起了执勤的民警注意,大妈面对警方,情绪依然非常激动,要求对方必须给她600块钱,不然这件事没完。见大妈情绪如此激动,警方呵斥大妈:“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不给你也不能去抢”。后来,大妈独自蹲在路边哭泣了起来。

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争论。有网友认为,答应了就应该做到,这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是大妈捡到了手机,别说是600块钱,可能出6000块钱都拿不回来。

也有网友认为:别人捡到自己的手机,给点好处费是应该的,但600块钱确实太多了,这是在敲诈,如果对方张口就要600块钱,肯定也不是什么善茬,如果电话里不答应,对方肯定不会送回来。

我们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这也只能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用来约束别人,如果别人捡到了我们的手机,有没有权利索要报酬,报酬有没有限额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