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投资官评论员董岩
4月30日港交所通过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正式生效,在错过当年的阿里上市后,港交所痛定思痛对原有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同股不同权。
当年阿里最后没有选择在国内上市是因为体量过大,整个A股市场怕承担不了最后导致一只股票影响整个指数的情况,而且国内上市也保证不了同股不同权,当年阿里没有选择香港也是不想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最后选择了美国上市。
同样小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在创业阶段如果主导权受到影响那么公司的发展战略恐受到外界的影响,但是港交所此次为了不再错过像阿里这样的优质公司果断修改了规定,这样为小米在港交所上市扫平了障碍。根据现行法规定那么雷军将在上市后牢牢的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不至于让自己心里的公司发展战略受到影响。
虽然小米此次不在国内上市,但是国内市场为独角兽回归也是做了一定的工作的,5月4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CDR)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再境内以发行CDR的形式回归国内市场。办法明确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试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根据估值小米在港上市价格在1000亿美元左右,所以以CDR形式回归国内市场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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