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对原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林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滥权妄为,大肆为不法企业和金融机构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地方金融秩序,助推区域金融风险;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严重破坏单位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接受旅游安排,纵容亲属吃空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干预行政许可和银行机构贷款发放。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被监管对象谋取利益,在办理贷款、企业上市、设立和入股中小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监管职权,违规免除银行机构行政处罚,批准超比例持股银行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盖银行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李林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价值观、权力观极度扭曲,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甘为不法企业“马前卒”,充当银行机构和银行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是与不法私营企业主、金融“蠹虫”沆瀣一气、攫取私利的突出典型;长期担任“一把手”,全面弃守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破纪违法,恣意滥权妄为,甘于被“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对亲属疏于管教乃至纵容,致使家人贪欲膨胀、毫无敬畏。李林违纪违法问题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林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监委研究决定,将李林涉嫌犯罪问题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林简历
李林,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山东肥城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4月至2003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金融管理处处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外汇管理分局局长,大连市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行长、外汇管理分局局长,大连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兼金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大连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局长(副局级);
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大连银监局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
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任辽宁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任安徽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局级);
2008年5月至2016年9月,任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大连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大连银保监局巡视员、一级巡视员;
2020年1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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