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下称《指南》)。到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平台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数据表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能力不断提升,已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100%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96.1%。政务数据系统在调节经济运行、改进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疫情防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务数据系统建设也深刻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目前,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本月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将陆续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这些“跨省通办”没有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建设是难以想象的。
今后,更大力度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完善,需要建设、运用、数据安全等方面统一。
首先,在建设方面需要加强全国一体化共享协调。
《指南》是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命名的,由“一体化”上可见“共享协调”的重要性。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但部分政务部门未明确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数据需求不明确、共享制度不完备、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综合应用效能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等,仍然是当前面临的问题,这是需要着重解决的。
其次是要持续加强政务系统大数据运用的高效性,避免随意性。
过去多年中,政务系统大数据对国家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国家决策及时有针对性出台,这就是“高效性”的重要体现。
但是,随着政务体系大数据收集范围不断扩大、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也会产生数据收集和运用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对人们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比如,某地曾擅自对相关人员“赋红码”,限制人们出行,这就是 “随意性”的表现,不是政务大数据的发展方向。这种不良倾向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甚至要严厉追责。政务大数据的“高效”是为社会整体运行的“高效”提供支撑,而不是其他。
其三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追责,尤其是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现在,一些个人信息收集的渠道还存在一些漏洞。《指南》指出,基层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的问题;今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等更多个人信息。
如果没有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措施,将来可能产生的问题风险是不可低估的。在采集数据时,要事先告知居民,并要经得居民同意,同时在数据采集和使用方式上要给予居民一定的选择权。
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后,也亟须建立完善与政务数据安全配套的制度,尤其是对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积极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但这又是一个系统推进过程。当前,在“硬件”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具备了很强的支撑能力,但在“软件”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前进空间。这包括加强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共享协调,也包括政务信息使用的高效性、避免随意性,更包括以系统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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