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是各国创新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其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未来产业核心技术所能达到的高度和广度。科创企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富集程度和质量水平,是度量这个国家和地区创新体系效率和源头创新水准的重要标准。在科创企业数量和质量占优势的地区,产业的核心技术发展具有雄厚的基础。如波士顿剑桥地区的生物医药和硬科技科创企业集群、硅谷的互联网科创企业集群,都是吸引大公司、风险资本、专业服务机构聚集的主要因素,也基本上决定了该地区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在全球的位置。
科创企业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新技术解决了0到1发展的关键一步。技术源头可能是高等院校或各类研究机构,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案要通过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去构建和打磨。尽管大公司也拥有很多尖端的技术成果,但其官僚主义倾向不适合新技术的商业化。目前的普遍趋势是,跨国公司有意识地设立外部创新中心,通过赋能科创企业来解决创新能力培育问题。比如,飞利浦公司在埃因霍温主导下规划了一个103公顷的高科技园区,通过设立外部创新中心为初创公司赋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集聚了将近200家高水平的科创企业,成为欧洲四大高科技聚集地之一。
科创企业困境的根源解析
科创企业快速生长的重要前提是所在地区大学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水平高,新技术产生的概率高。在一个成熟的创新生态里,科创企业往往是大公司追逐的猎物,大公司会先通过分享行业知识和生态资源来帮助科创企业成长,然后在逐步步入正轨之后并购科创企业。如此,科创企业成为创新系统中疏通产学研合作的关键节点。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科创企业了解产业需求并定义新的科学问题,大公司也通过并购形成的财富效应,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源头创新活动形成正向激励。
很多中国企业醉心于短平快的模式创新和门槛较低的产品制造,专注于硬科技创新的科创企业尚未大量涌现,即便在大学林立的北京、上海、南京、武汉,也没有形成规模性的科创企业集群。原因之一在于,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源头创新成果的供给能力存在严重的问题。基础研究之外的绝大部分科研活动本来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步骤,但在中国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长期以来都把科研工作当成终极目的,很少进一步考虑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激励不相容),进而导致很多成果转化难。
另一个导致中国科创企业困境的原因,是大公司并不待见良性的创新生态。中国目前活跃在一线的技术公司的成长路径不同于欧美同行,不是依靠实验室研究驱动,大多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野蛮生长的玩家。他们不习惯通过并购科创企业的方式获得新技术,更喜欢挖墙脚把科创企业好的团队或核心人员收入麾下,利用自身优势模仿科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初创的科创企业及其研发团队无法借助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有效享有创新带来的财富效应,而且,时至今日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2019年中国科创板的推出,只是解决了部分较为成熟的科创企业的部分问题。
此外,尽管在大趋势上,政府支持创新的热情和决心毋庸置疑,但在科创企业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叶公好龙的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更多地考虑科创企业的特点,审计介入创新过程和合规优先的管理理念可能并不适合科创企业。出于“安全”的逻辑,政府宁愿把钱给到体制内机构和大企业,而不是给科创企业雪中送炭。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模式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结果导向的考核方式,规避了传统审计对创新过程的介入。
产学研严重脱节,特别是科创企业这一关键节点举步维艰,显然无法应对中美科技大战开打之后的情境。中国公司通过传统渠道获取技术和知识已经变得日益困难。中国创新体系的科研和产业板块的深度整合已经迫在眉睫,否则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将会因为源头技术供给不足而陷入困境。
科创企业困境的解决之道
通过市场的力量解决科创企业的困境需要一个过程,所谓“远水难解近渴”,没有足够数量的成功案例形成的财富效应,很难形成正向激励。有鉴于此,同时考虑到科创企业对于中国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机制的特殊意义,短期而言,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正如新经济增长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而技术进步主要依赖关键人力资本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以及适合创新和有助于激发创新的制度环境。
首先,政府需要遵循“风险投资”的逻辑,研究制定帮助科创企业快速发展的针对性政策工具,协调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在支持科创企业方面形成共识,解决科创企业无人雪中送炭的问题。对之前所定义的科创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为属地科创企业提供不超过5年的基本财务会计服务;加大市场支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律优先采购科创企业产品与服务,创造市场需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独立处理科创企业业务申诉;积极协助科创企业以及科创团队解决生产办公场地(5年内应付租金依照公允价值股权化)、户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勤保障问题。
其次,可以考虑在反垄断政策中植入对科创企业的保护条款,禁止大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挤压科创企业生存空间,同时鼓励和奖励大企业通过并购方式为科创企业开辟退出通道。省级地方政府成立科创发展基金(创投机构作为GP),以财务投资者身份入股符合之前定义的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股权,同时1︰1配套相应的可转债(可选),以资金切实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政府联合大企业成立产业创新引导基金(大企业作为GP),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符合之前定义的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股权,大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增资及收购权。
再次,高校、研究机构、科创企业之间设立旋转门机制,鼓励专家教授等科研人员在科创企业之间自由择业,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人才制度。具体而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取得副高级及以上学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提供灵活选择,可在10年之内不超过两次(每次最多五年)自由申请停薪留职(豁免科研教学任务)、基本薪酬(仅承担教学任务)、全薪兼职(需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加入或创立符合之前定义的科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科创发展基金,以所持有的专利权属估价入股本单位研究人员加入或创立的科创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在5%~20%之间,科创企业作为科研实践基地;设立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为会员单位的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所有专利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原则上全部上架交易(涉及国家机密、秘密的除外);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和授权收入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创发展基金、政府科创发展基金分享比例为70%︰20%︰10%(免税)。
最后,赋能优化科创企业治理模式和团队激励机制,激发和锻造科创企业的内生增长动力和能力。科创企业是典型的技术、人力、资本高度密集型的企业,其所面临的人力资本的动态性问题要比一般企业严重得多,因而非常需要在公司治理层面做动态性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动态”可以说是科创企业治理的灵魂。为了让拥有技术研发优势的科学家和科研人员在创业时懂治理、善激励,有必要在全国高校的理工科院系及科研机构的本科生(高年级)、硕士生、博士生以及科研工作者中普及《科创企业治理》等公司治理教育。
尽管科学家主要专注于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但是作为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一般经营管理也许可以假手于人,但公司治理问题却无法回避,必须熟悉和深度参与;同时,分出小部分时间和精力,研究公司治理并推动合理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不仅可行,也有利于有效利用科学家的关键人力资本。因此,普及强化公司治理教育,可以成为培养科学家型的创业家与企业家的有效策略与着力点。唯有不断聚集和持续培养科学家型的创业家与企业家,让“科学家”与“创业家”“企业家”有机结合,才能让中国成为比肩美国的世界创新创业中心。
(作者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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