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以司法服务和保障统一大市场建设 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法经兵言

发布时间:2022-09-20 22:40:43
欧意最新版本

欧意最新版本

欧意最新版本app是一款安全、稳定、可靠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APP下载  官网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修正后的《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表述,充分体现了司法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地位,聚焦保护市场主体、统一市场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共同为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保护市场主体,提振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参与信心

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3.4个百分点,占GDP比重的39.8%。在新冠疫情以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之下,数字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然而,进入2022年,在国内外超预期情势的加持下,市场投资主体信心不足,数字经济领域基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此时更需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稳定和提升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与信任。

《意见》指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在准入规则方面,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附带审查;在退出规则方面,要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明确列举政府管制的范围与事项,除此之外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阻碍、限制有关主体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负面清单制度的审查,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在进入新业态过程中遇到的阻碍。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等互联网经济新业态的迅猛发展,我国在对新业态进行监管时,仍然应采取“包容审慎”这一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方能避免发生市场进入壁垒过高、进入市场后面临过度监管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

加强负面清单制度的审查,有助于市场主体在数字经济领域更好地行使自主经营权,提振创新意愿,增强创新动能。随着8月1日修正后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在其第一条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目的的做法将释放出强烈的激励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市场信号。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与法律的滞后性,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极易落入法律规制的空白领域。负面清单制度的施行,有助于避免市场主体承担事后遭受不正当干预的风险,保护其创新的动力。

当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及区域政策壁垒的妨碍。对此,《意见》明确,要推动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形成地方之间全方位、深层次的协同合作关系,实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深度融合。

完善的退出规则同样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参与成本。高效便捷的退出程序,不仅可以避免市场主体因经营不当而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帮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还可以及时清理市场中存在的不良企业,使得市场资源配置更加科学,保证市场的安全有序。2022年7月28日,网传每日优鲜将面临解散。当平台企业退场之时,实现数据要素安全离场,更应当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促进企业优胜劣汰。

《意见》同样重视对市场主体中中小企业的保护。《意见》明确,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相比《意见》中侧重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给予中小企业较大的保护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则更为关注经营者集中可能对经营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即针对初创企业实施的“扼杀式收购”。通常来讲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中占比大的一部分主体,其在动态开放意愿、创新活跃度等方面相较于大型企业更为迫切,然而,在资金规模、专利技术、基础设施上的劣势很容易使其在竞争中落于下风,对中小企业竞争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友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高新技术产业及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水平,故应当强调给予中小企业更加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竞争激励支持与必要的市场竞争保护。

统一市场规则,保证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早在2020年,党中央与国务院便将“数据、技术”列入五大生产要素之中。数据、技术作为新型要素在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整体布局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意见》指出,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我国目前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如何在不同场景下进行数据确权、如何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不同地区数据要素发展不均衡等多方面的问题。《数据安全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在《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数据权益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权利质押、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

2021年12月,姚期智院士团队在首届中央企业数字化转型峰会上发布数据要素定价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台,这是全球首次搭建的基于数据要素经济价值的定价理论与算法实践落地,为数据流通中解决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在日后的市场建设中,依然要坚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以“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设计动态权属制度,完善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好数据要素标准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地方数据交易中心的物理屏障,建立统一的数据要素治理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定价机制,廓清数据监管边界,以此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

此外,《意见》明确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在数字经济场景下,平台很可能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实施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恶意封锁屏蔽、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要“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当下,数字经济领域超大型平台恶意实施封禁、屏蔽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数字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为此,依法依规亟须破除以超大型平台为中心形成的“生态围墙”,营造超大型平台与中小型初创企业公平竞争与共生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鉴于此,首先,应当明确互联互通在数字平台领域的基本内涵。所谓互联互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间实现数据的安全流动与共享,或实现业务的有效互操作状态,或更高层次的全面开放与生态共享,可以分为“数据互联互通” “业务互联互通”与“平台开放生态”三大层次。

其次,应当健全完善相关规则与配套制度,为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提供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具体而言,《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平台拒绝互联互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还需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的有关条款予以综合判定。

最后,应当及时更新平台经济的全方位、系统性、多层次规制理念与方法,引入梯次监管工具。基于分类分级原则确定不同平台承担的互操作义务内容,对于用户规模较大、业务种类较广、经济体量较大、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能力极强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可将其作为规制重点,赋予其在保证互操作性、开放数据等方面的特殊义务,强化和完善对其事前监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全方位、系统性、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早发现、早纠正、早解决的梯次监管工具。

优化市场环境,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指出,要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数字经济作为一种较新的经济形式,其法律纠纷也多呈现出隐秘性、复杂性的特点,为了妥善处理纠纷,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应当加强司法解释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全国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平台,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数字经济领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法治人才,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涉外法治、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培养法官的市场化思维与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在法律适用上,应通过案例指导、交流研讨等形式,保证适用无误。此外,还应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网络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助力数字经济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夏迪旸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博士生)

帮企客致力于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财经资讯,想了解更多行业动态,欢迎关注本站。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