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慈善基金的条件如下: ①有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②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⑥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每个人都想做的,自己有钱了就想着办一所慈善基金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是想要成立一家慈善基金会,需要知道很多和办很多的程序,对于那些想要成立慈善基金会的人来说,需要具体以下的条件及注册程序:
方法/步骤1:
1.成立慈善基金会条件
首先自己要有固定的住所,创建的慈善基金会是必须有着自己特别定的慈善目的,要到民政部登记的时候,创办慈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要不能少于两千万,还要能够担得起民事责任。
2.成立慈善基金会程序
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各种申请资料,资料必须要属实,慈善基金会登记好了,要在民政部服务中心刻专制印章,还要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银行还要开账户,登记完后了就要向有关的部门备案。
3.成立慈善基金会财产
慈善基金会必须要合法的实现钱的增值,不可以采取别的渠道而不合法的增值,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不能超过一年总用的百分之十,要开公益资助别人,必须要申请通过才可以实施。
4.慈善基金会负责人
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必须要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这些职务不能由工作国家人物来担任,一个慈善基金会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成为了法定代表人就不能成为其他的法定代表人了,如果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有犯法的事,五年之内不能担任这两样职务。
5.慈善基金会机构组成
理事会的人是决定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人数要五到二十五人,慈善基金会的监事和理事是一样的,但是理事的亲戚关系或管钱财的人,不能担任监事,在慈善基金会的理事领取应该得到的报酬时,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6.成立慈善基金会名称
慈善基金会的名称要有公益性,要以基金会这三个字为结束,公开招募的慈善基金会不能以这样的字号,全国的公开招募慈善基金会可以使用中华和全国字样,不是公开招募的慈善基金会是不可以时候这样的字样的,切记。
一、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三、境内基金会的办理程序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境外基金会的办理程序: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基金会的注销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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